新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對照表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新版 |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舊版 |
4.1 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4.1組織 |
4.1.1 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所在的組織,應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4.1組織 |
4.1.2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經所在法人單位授權。 |
4.1.1 實驗室一般為獨立法人;非獨立法人的實驗室需經法人授權,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文和開展業(yè)務活動,有獨立帳目和獨立核算。 |
4.1.3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yè)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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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和管理結構、所在法人單位中的地位,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 |
4.1.7 實驗室應明確其組織和管理結構、在母體組織中的地位,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 |
4.1.5 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單位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潛在的利益沖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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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檢驗檢測機構為其工作開展需要,可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技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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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
4.1.4 實驗室應有與其從事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
4.2.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確保人員的錄用、培訓、管理等規(guī)范進行。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人員理解他們工作的重要性和相關性,明確實現(xiàn)管理體系質量目標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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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 |
4.1.5 實驗室及其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以及出具的數(shù)據(jù)和結果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和/或校準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不得參與和檢測和/或校準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
4.2.3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檢驗檢測機構有措施確保其管理層和員工,不受對工作質量有不良影響的、來自內外部不正當?shù)纳虡I(yè)、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yè)。 |
4.1.5 實驗室及其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以及出具的數(shù)據(jù)和結果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和/或校準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不得參與和檢測和/或校準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
4.2.4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者應建立和保持相應程序,以確定其檢驗檢測人員教育、培訓和技能的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和實施人員培訓。培訓計劃應與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并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檢驗檢測機構人員應經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培訓,并有相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管理體系要求工作。應由熟悉檢驗檢測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在培員工,進行監(jiān)督。 |
5.1.3實驗室應確定培訓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員培訓程序和計劃。實驗室人員應經過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培訓,并有相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 |
4.2.5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所有從事抽樣、檢驗檢測、簽發(fā)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提出意見和解釋以及操作設備等工作的人員,按要求根據(jù)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技能進行資格確認并持證上崗。 |
5.1.2對所有從事抽樣、檢測和/或校準、簽發(fā)檢測/校準報告以及操作設備等工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jù)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和/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確認并持證上崗。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的實驗室,其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要求。 |
4.2.6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實施、保持、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應規(guī)定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所有技術人員的相關授權、能力、教育、資格、培訓、技能、經驗和監(jiān)督的記錄,并包含授權、能力確認的日期。 |
4.1.9實驗室應規(guī)定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必要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
4.2.7 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聘用關系、錄用關系。對與檢驗檢測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關鍵支持人員,應保留其當前工作的描述。 |
5.1.1實驗室應有與其從事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驗室應使用正式人員或合同制人員。使用合同制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勝任工作且受到監(jiān)督,并按照實驗室管理體系要求工作。 |
4.2.8檢驗檢測機構相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關鍵支持人員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種方式規(guī)定。但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a)所需的專業(yè)知識和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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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負責管理體系的整體運作;應授權發(fā)布質量方針聲明;應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以及持續(xù)改進其有效性的承諾和證據(jù);應在檢驗檢測機構內部建立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溝通機制;應將滿足客戶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傳達給檢驗檢測機構全體員工;應確保管理體系變更時,能有效運行。 |
4.2 管理體系 |
4.2.10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技術負責人,負責技術運作和提供檢驗檢測所需的資源,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檢驗檢測機構應有質量主管,應賦予其在任何時候使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遵循的責任和權力。質量主管應有直接渠道接觸決定政策或資源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
4.1.11 實驗室應由技術管理者全面負責技術運作,并指定一名質量主管,賦予其能夠保證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職責和權力。 |
4.2.11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并經考核合格。以下情況可視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畢業(yè),從事相關專業(yè)檢驗檢測活動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yè),從事相關專業(yè)檢驗檢測活動3年及以上; |
5.1.6 實驗室技術主管、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技術職稱,熟悉業(yè)務,經考核合格。 |
4.2.12 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特定檢驗檢測的人員應具有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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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huán)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
5.2 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 |
4.3.1 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應覆蓋檢驗檢測機構的固定設施內的場所、離開其固定設施的場所,以及在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中進行的檢驗檢測工作。 |
4.1.3 實驗室管理體系應覆蓋其所有場所進行的工作。 |
4.3.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環(huán)境條件不會使檢驗檢測結果無效,或不會對所要求的檢驗檢測質量產生不良影響。在檢驗檢測機構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抽樣、檢驗檢測時,應予特別注意。對影響檢驗檢測結果的設施和環(huán)境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成文件。 |
5.2.1實驗室的檢測和校準設施以及環(huán)境條件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或標準的要求。 |
4.3.3 依據(jù)相關的規(guī)范、方法和程序要求,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質量情況時,應監(jiān)測、控制和記錄環(huán)境條件。對諸如生物消毒、灰塵、電磁干擾、輻射、濕度、供電、溫度、聲級和振級等應予重視,使其適應于相關的技術活動要求。當環(huán)境條件危及到檢驗檢測的結果時,應停止檢驗檢測活動。 |
5.2.2 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對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實驗室應監(jiān)測、控制和記錄環(huán)境條件。在非固定場所進行檢測時應特別注意環(huán)境條件的影響。 |
4.3.4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區(qū)域的進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據(jù)其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qū)域進行有效隔離,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應采取措施確保實驗室的良好內務,必要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 |
5.2.1實驗室的檢測和校準設施以及環(huán)境條件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或標準的要求。 |
4.4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
5.4 設備和標準物質 |
4.4.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安全處置、運輸、存放、使用、有計劃維護測量設備的程序,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用于檢驗檢測的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應有利于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
5.4.1 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包括抽樣、樣品制備、數(shù)據(jù)處理與分析)所需的抽樣、測量和檢測設備(包括軟件)及標準物質,并對所有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 |
4.4.2 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檢驗檢測(包括抽樣、物品制備、數(shù)據(jù)處理與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樣、測量、檢驗、檢測的設備。對檢驗檢測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儀器的關鍵量或值,應制定校準計劃。設備(包括用于抽樣的設備)在投入服務前應進行校準或核查,以證實其能夠滿足檢驗檢測的規(guī)范要求和相應標準的要求。 |
5.4.1 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包括抽樣、樣品制備、數(shù)據(jù)處理與分析)所需的抽樣、測量和檢測設備(包括軟件)及標準物質,并對所有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 |
4.4.3 檢驗檢測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最新版說明書(包括設備制造商提供的有關手冊)應便于檢驗檢測有關人員取用。用于檢驗檢測并對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如可能,均應加以唯一性標識。 |
5.4.4 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有關技術資料應便于有關人員取用。 |
4.4.4 檢驗檢測機構應保存對檢驗檢測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該記錄至少應包括:a) 設備及其軟件的識別; |
5.4.5 實驗室應保存對檢測和/或校準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檔案。該檔案至少應包括: |
4.4.5 曾經過載或處置不當、給出可疑結果、已顯示出缺陷、超出規(guī)定限度的設備,均應停止使用。這些設備應予隔離以防誤用,或加貼標簽、標記以清晰表明該設備已停用,直至修復并通過校準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為止。檢驗檢測機構應核查這些缺陷或偏離規(guī)定極限,對先前檢驗檢測的影響,并執(zhí)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
5.4.2 如果儀器設備有過載或錯誤操作、或顯示的結果可疑、或通過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顯標識,如可能應將其儲存在規(guī)定的地方直至修復;修復的儀器設備必須經檢定、校準等方式證明其功能指標已恢復。實驗室應檢查這種缺陷對過去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所造成的影響。 |
4.4.6 檢驗檢測機構需校準的所有設備,只要可行,應使用標簽、編碼或其他標識,表明其校準狀態(tài),包括上次校準的日期、再校準或失效日期。無論什么原因,若設備脫離了檢驗檢測機構的直接控制,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態(tài)進行核查,并得到滿意結果。 |
5.4.6所有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都應有明顯的標識來表明其狀態(tài)。 |
4.4.7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校準狀態(tài)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當校準產生了一組修正因子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有程序確保其所有備份(例如計算機軟件中的備份)得到正確更新。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應得到保護,以避免發(fā)生致使檢驗檢測結果失效的調整。 |
5.4.8 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校準狀態(tài)的可信度時,應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
4.4.8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對檢驗檢測結果、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顯著影響的設備,包括輔助測量設備(例如用于測量環(huán)境條件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進行設備校準的計劃和程序。當無法溯源到國家或國際測量標準時,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檢驗檢測結果相關性或準確性的證據(jù)。 |
5.5.3實驗室應制定設備檢定/校準的計劃。在使用對檢測、校準的準確性產生影響的測量、檢測設備之前,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或者標準進行檢定/校準,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
4.4.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標準物質的溯源程序??赡軙r,標準物質應溯源到SI測量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jù)程序對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以維持其可信度。同時按照程序要求,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標準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確保其完整性。 |
5.5.1實驗室應確保其相關檢測和/或校準結果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標準。實驗室應制定和實施儀器設備的校準和/或檢定(驗證)、確認的總體要求。對于設備校準,應繪制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的量值傳遞方框圖(適用時),以確保在用的測量儀器設備量值符合計量法制規(guī)定。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新版 |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舊版 |
4.5.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訂成文件,并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獲取、理解、執(zhí)行。 |
4.2 管理體系 |
4.5.2 質量手冊應包括質量方針聲明、檢驗檢測機構描述、人員職責、支持性程序、手冊管理等。檢驗檢測機構質量手冊中應闡明質量方針聲明,應制定管理體系總體目標,并在管理評審時予以評審。質量方針聲明應經最高管理者授權發(fā)布,至少包括下列內容:a) 最高管理者對良好職業(yè)行為和為客戶提供檢驗檢測服務質量的承諾; |
4.2 管理體系 |
4.5.3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斷力或運作誠信等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要求。 |
4.1.5 實驗室及其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以及出具的數(shù)據(jù)和結果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和/或校準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不得參與和檢測和/或校準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
4.5.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的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包括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性文件、檢驗檢測方法,以及通知、計劃、圖紙、圖表、軟件、規(guī)范、手冊、指導書。這些文件可承載在各種載體上,可是硬拷貝或是電子媒體,也可是數(shù)字的、模擬的、攝影的或書面的形式。應明確文件的批準、發(fā)布、變更,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
4.3 文件控制 |
4.5.5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合同的程序。對要求、標書、合同的變更、偏離應通知客戶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相關人員。 |
4.6 合同評審 |
4.5.6 檢驗檢測機構因工作量大,以及關鍵人員、設備設施、技術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標注分包情況,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
4.4 檢測和/或校準分包 |
4.5.7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選擇和購買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程序應包含有關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的購買、接收、存儲的要求,并保存對重要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供應商的評價記錄和名單。 |
4.5 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 |
4.5.8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服務客戶的程序,應保持與客戶溝通,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對客戶進行檢驗檢測服務的滿意度調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許客戶或其代表,合理進入為其檢驗檢測的相關區(qū)域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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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處理投訴和申訴的程序。明確對投訴和申訴的接收、確認、調查和處理職責,并采取回避措施。 |
4.7 申訴和投訴 |
4.5.10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出現(xiàn)不符合工作的處理程序。明確對不符合工作的評價、決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糾正不符合工作、批準恢復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責任和權力。必要時,通知客戶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
4.8 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 |
4.5.1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在識別出不符合工作時、在管理體系或技術運作中出現(xiàn)對政策和程序偏離時,采取糾正措施的程序。應分析原因,確定糾正措施,對糾正措施予以監(jiān)控。必要時,可進行內部審核。 |
4.8 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 |
4.5.12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識別潛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進,所采取預防措施的程序。應制定、執(zhí)行和監(jiān)控這些措施計劃,以減少類似不符合情況的發(fā)生并借機改進,預防措施程序應包括措施的啟動和控制。 |
4.8 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 |
4.5.13 檢驗檢測機構應通過實施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應用審核結果、數(shù)據(jù)分析、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來持續(xù)改進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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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識別、收集、索引、存取、存檔、存放、維護和清理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的程序。質量記錄應包括內部審核報告和管理評審報告以及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記錄。技術記錄應包括原始觀察、導出數(shù)據(jù)和建立審核路徑有關信息的記錄、校準記錄、員工記錄、發(fā)出的每份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副本。每項檢驗檢測的記錄應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時,識別不確定度的影響因素,并確保該檢驗檢測在盡可能接近原始條件情況下能夠重復。記錄應包括抽樣的人員、每項檢驗檢測人員和結果校核人員的標識。觀察結果、數(shù)據(jù)和計算應在產生時予以記錄,對記錄的所有改動應有改動人的簽名或簽名縮寫。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數(shù)據(jù)的丟失或改動。所有記錄應予安全保護和保密。記錄可存于任何媒體上。 |
4.9 記錄 |
4.5.15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程序,以便驗證其運作是否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準則的要求。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主管負責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審核應涉及全部要素,包括檢驗檢測活動。審核員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資格,審核員通常應獨立于被審核的活動。內部審核發(fā)現(xiàn)問題應采取糾正措施,并驗證其有效性。 |
4.10 內部審核 |
4.5.16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評審的程序。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負責。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管理評審后,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應保留管理評審的記錄,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以下信息:a)質量方針、目標和管理體系總體目標; |
4.11 管理評審 |
4.5.17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使用適合的檢驗檢測方法和方法確認的程序,包括被檢驗檢測物品的抽樣、處理、運輸、存儲和準備。適當時,還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和分析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技術。檢驗檢測方法包括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和檢驗檢測機構制定的方法。 |
5.3.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或者標準,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實施檢測和/或校準活動。實驗室應優(yōu)先選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作業(yè)指導書。 |
4.5.17.1 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指導書。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須在該偏離已有文件規(guī)定、經技術判斷、經批準和客戶接受的情況下才允許發(fā)生。 |
5.3.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或者標準,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實施檢測和/或校準活動。實驗室應優(yōu)先選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作業(yè)指導書。 |
4.5.17.2 檢驗檢測機構應采用滿足客戶需求,并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樣的方法。應優(yōu)先使用以國際、區(qū)域或國家標準形式發(fā)布的方法,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必要時,應采用附加細則對標準加以說明,以確保應用的一致性。 |
5.3.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或者標準,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實施檢測和/或校準活動。實驗室應優(yōu)先選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作業(yè)指導書。 |
4.5.17.3 檢驗檢測機構為其需要,自己制定檢驗檢測方法的過程應有計劃性,并應指定資深的、有資格的人員進行。提出的計劃應隨著制定方法工作的推進予以更新,并確保有關人員之間能有效溝通。當使用非標準方法時,應遵守與客戶達成的協(xié)議,且應包括對客戶要求的清晰說明及檢驗檢測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標準方法在使用前應經確認。 |
5.3.5 實驗室自行制訂的非標方法,經確認后,可以作為資質認定項目,但僅限特定委托方的檢測。 |
4.5.17.4 無規(guī)定的方法和程序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開發(fā)特定的檢驗檢測方法的程序。如果檢驗檢測機構認為客戶建議的檢驗檢測方法不適當時,應通知客戶。使用非標準檢驗檢測方法的程序,至少應該包含下列信息:a) 適當?shù)臉俗R; |
5.3.5 實驗室自行制訂的非標方法,經確認后,可以作為資質認定項目,但僅限特定委托方的檢測。 |
4.5.17.5 方法確認是通過檢查并提供客觀證據(jù),判定檢驗檢測方法是否滿足預定用途或所用領域的需要。檢驗檢測機構應記錄確認的過程、確認的結果、該方法是否適合預期用途的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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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應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應對計算和數(shù)據(jù)轉移進行系統(tǒng)和適當?shù)貦z查。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驗檢測數(shù)據(jù)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a) 對使用者開發(fā)的計算機軟件形成詳細文件,并確認軟件的適用性; |
5.3.7 實驗室應有適當?shù)挠嬎愫蛿?shù)據(jù)轉換及處理規(guī)定,并有效實施。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測或校準數(shù)據(jù)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實驗室應建立并實施數(shù)據(jù)保護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shù)據(jù)輸入或采集、數(shù)據(jù)存儲、數(shù)據(jù)轉移和數(shù)據(jù)處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
4.5.1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需要對物質、材料、產品進行抽樣時,抽樣的計劃和程序。抽樣計劃和程序在抽樣的地點應能夠得到,抽樣計劃應根據(jù)適當?shù)慕y(tǒng)計方法制定。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當客戶對文件規(guī)定的抽樣程序有偏離、添加或刪節(jié)的要求時,這些要求應與相關抽樣資料予以詳細記錄,并納入包含檢驗檢測結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時告知相關人員。當抽樣作為檢驗檢測工作的一部分時,應有程序記錄與抽樣有關的資料和操作。 |
5.6.1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抽取、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確保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完整性。 |
4.5.20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對用于檢驗檢測樣品的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清理的程序,包括保護樣品的完整性、保護檢驗檢測機構與客戶利益的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樣品的標識系統(tǒng)。樣品在檢驗檢測的整個期間應保留該標識。標識系統(tǒng)的設計和使用,應確保樣品不會在實物上或記錄中和其他文件混淆。如果合適,標識系統(tǒng)應包含樣品群組的細分和樣品在檢驗檢測機構內外部的傳遞。在接收樣品時,應記錄樣品的異常情況或記錄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應避免樣品在存儲、處置、準備過程中出現(xiàn)退化、丟失、損壞,應遵守隨樣品提供的處理說明。當樣品需要存放或在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條件下養(yǎng)護時,應保持、監(jiān)控和記錄這些條件。當樣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護時,應對存放和環(huán)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護該樣品或樣品有關部分處于安全狀態(tài)和完整性。 |
5.6.1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抽取、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確保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完整性。 |
4.5.21 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區(qū)分檢驗前過程、檢驗過程、檢驗后過程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監(jiān)控檢驗檢測有效性的質量控制程序。通過分析質量控制的數(shù)據(jù),當發(fā)現(xiàn)偏離預先判據(jù)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xiàn)的問題,并防止出現(xiàn)錯誤的結果。這種質量控制應有計劃并加以評審,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 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進行監(jiān)控和/或使用次級標準物質開展內部質量控制; |
5.7.1 實驗室應有質量控制程序和質量控制計劃以監(jiān)控檢測和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
4.5.22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能力驗證程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以保證持續(xù)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yè)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并將相關結果報送資質認定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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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檢驗檢測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并符合檢驗檢測方法的規(guī)定。結果通常應以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形式發(fā)出。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標題; |
5.8.1 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或者標準要求和規(guī)定的程序,及時出具檢測和/或校準數(shù)據(jù)和結果,并保證數(shù)據(jù)和結果準確、客觀、真實。報告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
4.5.24 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解釋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a) 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jié),以及特定檢驗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huán)境條件; |
5.8.3 需對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做出說明的,報告中還可包括下列內容: |
4.5.25 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作解釋時,對含抽樣結果在內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還應包括下列內容:4.5.25 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作解釋時,對含抽樣結果在內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
5.8.4 對含抽樣的檢測報告,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
4.5.26 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意見和解釋的依據(jù)形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意見和解釋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對檢驗檢測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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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 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 |
5.8.5檢測報告中含分包結果的,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 |
4.5.28 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驗檢測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對數(shù)據(jù)控制的要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驗檢驗類型,并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結果發(fā)布的程序。 |
5.8.6 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電磁方式傳送檢測和/或校準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的要求。 |
4.5.29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fā)后,若有更正或增補應予以記錄。修訂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明所代替的報告或證書,并注以唯一性標識。 |
5.8.7對已發(fā)出報告的實質性修改,應以追加文件或更換報告的形式實施;并應包括如下聲明:“對報告的補充,系列號??(或其他標識)”,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報告修改應滿足本準則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發(fā)新報告時,應有唯一性標識,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
4.5.30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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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1檢驗檢測機構的活動涉及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領域時,應建立和保持相應識別、評估、實施的程序。應制定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并提出對風險分級、安全計劃、安全檢查、設施設備要求和管理、危險材料運輸、廢物處置、應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報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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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xù)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yè)規(guī)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等相關信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guī)、獨立公正從業(yè)、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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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a) 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fā)生變更的; |
4.1.8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技術管理者、質量主管及各部門主管應有任命文件,獨立法人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由其上級單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術管理者的變更需報發(fā)證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確認。 |
4.6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標準、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特殊要求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標準、技術規(guī)范,針對不同行業(yè)和領域的特殊性,制定和發(fā)布的評審補充要求。 |